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1088号
原告:两江新区天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斑竹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60JNYX0W。
经营者:尹俊超,系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波,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奇,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青枫南路****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9921648Y。
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荣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中路**凤凰名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6X18X1Y。
法定代表人:张智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两江新区天岚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天岚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韦恩公司”)、江荣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天岚经营部诉称,韦恩公司因生产需求碎石、石粉、河沙等建材而向天岚经营部请求供货,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天岚经营部自2019年1月向韦恩公司供货,在连续供货至2020年4月后,韦恩公司提出天岚经营部继续向其在重庆市大渡口区绿地城进行砂石建材料供应,并提出于次月再次结算。2020年12月8日,天岚经营部与韦恩公司进行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上述欠款经天岚经营部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天岚经营部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韦恩公司、江荣公司向天岚经营部支付货款780417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韦恩公司、江荣公司承担。
经审查查明,天岚经营部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斑竹路**附**,韦恩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青枫南路****8-5,江荣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中路**凤凰名苑**。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案涉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系韦恩公司、江荣公司未向天岚经营部支付货款引发,故本案属前述司法解释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情形,接受货币一,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重庆市渝**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受理费11604元(已由两江新区天岚建材经营部预交),全额退还两江新区天岚建材经营部。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 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陶知春
书 记 员 毛 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