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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广兴建材经营部与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22318号 原告:渝北区广兴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7号C幢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60Q46F17。 经营者:王小和,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山大道西段32号3幢15-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9921648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渝北区广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渝北区广兴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渝北区广兴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元,由原告渝北区广兴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何 琳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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