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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广兴建材经营部与重庆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22318号 原告:渝北区广兴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7号C幢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60Q46F17。 经营者:王小和,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山大道西段32号3幢15-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9921648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渝北区广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渝北区广兴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渝北区广兴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元,由原告渝北区广兴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何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