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22318号
原告:渝北区广兴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7号C幢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60Q46F17。
经营者:王小和,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山大道西段32号3幢15-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9921648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渝北区广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渝北区广兴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渝北区广兴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元,由原告渝北区广兴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何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