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570号
原告湖北中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启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湖北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汉阳监狱。
法定代表人**,该监狱监狱长。
原告湖北中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汉阳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中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无违法,且被告湖北省汉阳监狱亦未反诉,故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50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湖北中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