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9民初531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居民,现住洛川县。
被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路居民,现住马家湾泰和小区。
被告:***,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址不详。
被告:延安市圣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郝延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市圣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李晓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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