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

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锦州龙栖湾新区公路交通运输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7民终1016号
上诉人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锦州龙栖湾新区公路交通运输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8)辽0791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玉龙 审判员  高 帆 审判员  王金业
法官助理文涛 书记员张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