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3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电工街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石湾社区沿河街3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邵阳县塘渡口镇卫生院,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
法定代表人:**,该院党组书记、院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县塘渡口镇卫生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南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县塘渡口镇卫生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于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共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湖南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县塘渡口镇卫生院无足额存款、无足额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适价房产和车辆等。后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县塘渡口镇卫生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邹 其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