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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科学技术研究院、沈阳市皇姑区某某升建材经销处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执异329号 异议人锦州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街三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700MB1888232T。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该单位科长。 委托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升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191号3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成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下花桥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成建造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新渠路32-10门。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电工街2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升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湖南***成建造有限公司、湖南***成建造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锦州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锦州市科学技术研究院称,本院在执行沈阳市皇姑区***升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湖南***成建造有限公司、湖南***成建造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享有的应收债权6,000,000元。异议人认为与被执行人尚未进行决算,未产生结算数据,异议人也没有收到结算票据,故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不享有应收债权。故请求法院撤销执行裁定书及(2022)辽0105执178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2022年2月16日,本院作出(2021)辽0105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湖南***成建造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湖南***成建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升建材经销处钢材款3,978,209元及利息。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向异议人锦州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送达执行裁定书及(2022)辽0105执178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锦州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冻结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享有的应收债权6,000,000元。在送达上述文书之外本院未对异议人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对异议人锦州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及(2022)辽0105执178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仅限于要求异议人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应收债权,只要异议人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向被执行人支付即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接收法律文书并不表明异议人已经认可相关债权的真实存在或该债权已经到期。执行裁定书及(2022)辽0105执178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无需撤销。异议人提出的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所规定》第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锦州市科学技术研究院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关 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蒋 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牛 煜 书 记 员  姬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