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11执恢99号 申请人:**,女性,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执行人: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住阜新市细河区威尼斯B4楼1门2层;北京***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号B座1027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北京***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北京***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北京***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北京***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查封、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