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0339号
原告:深圳市宝创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大和工业区3-3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7911464M。
法定代表人:鲍远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军,广东律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蔓菁,广东律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润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8号庄氏大厦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063784。
法定代表人: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国胜,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光霞,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宝创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润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深圳市润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已于2020年12月1日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办理(2020)粤0309财保650号诉前财产保全,于2020年12月23日网上申请立案。2021年1月13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予以联调立案,案号为(2021)粤0309诉前调469号,案件进入联调程序。联调失败后该案件进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立案程序。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案件较多,流程较慢,该案件排期于2021年3月30日正式立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4922号。原告知悉被告的起诉,不按正当程序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而是在被告的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被告认为,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本案应依法移交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1月13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将与本案相关联的案件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4922号进入联调程序。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且(2021)粤0309民初4922号先于本案立案时间2021年2月22日进入联调程序,该案与本案系基于同一事实所引发的诉讼,双方互为原被告,为避免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同一裁判,提供审判效率,本案应移送至先立案的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润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向 翔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温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