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广业机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云南广业机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2973号
申请执行人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文天福,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广业机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昆明科技创新园2B17-14。
法定代表人张键。
申请执行人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广业机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9)云0111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变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2648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为4797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限定其1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3月16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如下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如下措施: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南广业机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卡数张,由于金额太小,未做网络扣划,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案款326480元未受偿。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峰
审判员  杜安旻
审判员  王恒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奕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