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04民初2961号
原告: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财富广场2301-6室。
负责人:吴志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嘉莉,该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坤,该所实习人员。
被告: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1。
原告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且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撤诉请求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3元,由原告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刘文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燕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