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金大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下陂村鲤鱼鳃。
法定代表人: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西堤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韶关市金大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北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204民初48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大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双方签署《协议书》约定丙方***对案涉工程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应当列为被告参与诉讼,***的户籍所在地为韶关市武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北江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北江公司诉请涉案项目的工程款及利息。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看,该工程是土建、安装工程、环保设施工程、设备购置安装工程,本案属于因建设工程合同引发的纠纷,涉案项目位于韶关市浈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该类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上述规定,一审法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韶关市金大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梦
审判员 危 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