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

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韶关市曲江沃土兰花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205执异8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西堤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泓(韶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泓(韶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沃土兰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大塘村委下街村西林(大塘派出所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申请人:***,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在本院执行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沃土兰花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于2023年3月15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