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0204执16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韶曲劳人仲案终字〔2022〕18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2554.5元及仲裁裁决中的行为,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只要法院执行到52554.5元,本案即执行完毕。2023年2月7日,被执行人将款项53742.5元(其中案款52554.5元、执行费1188元)汇入本院账户。本案现作执行完毕结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案执行完毕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