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4民初1244号
原告:韶关市曲江区赛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建设北路7号峯璟国际第10幢首层105号商铺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前进路40号内办公楼一楼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市曲江区赛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曲江区赛隆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韶关市曲江区赛隆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已在庭前付清货款为由,撤回对被告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曲江区赛隆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2元,由原告韶关市曲江区赛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