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

***、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粤0224执41号 文富球、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富球与被执行人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224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2民终273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文富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224.2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49.84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60149.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护理费1050元,以上合计172123.64元。因被执行人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富球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韶关市北江建筑工程公司已向其支付案款172123.64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2024)粤0224执41号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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