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

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天缆小猫电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民申931号
再审申请人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弘线缆)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天缆小猫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猫公司)、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缆集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7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弘线缆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以下简称第六厂)系小猫公司原始股东,现第六厂已被注销登记,五弘线缆作为清算时指定的债权债务承继人,有权取得小猫公司的相应股份。第六厂被注销后,其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者均应是开办单位五弘线缆。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对本案予以再审。 小猫公司提交意见称,第六厂是集体企业,其开办单位及主管部门为天津市电缆总厂(以下简称电缆总厂),不是五弘线缆,五弘线缆起诉本案主体不适格。第六厂已经被注销,权利义务应由主管部门承继,第六厂的主管部门为电缆总厂,因电缆总厂已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故第六厂的权利义务应由电缆总厂的主管部门承继。第六厂进行清算时,是五弘线缆指派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当时其知晓小猫公司股份的存在,并未进行处理。 天缆集团提交意见称,同意小猫公司的意见。另补充,2006年电缆总厂破产后,成立了电缆总厂破产管理人,对外盖章行为需要加管理人的公章,2008年不会出现加盖电缆总厂公章的文件,五弘线缆提交的电缆总厂2008年出具的函件,不具有真实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五弘线缆公司是否能够继受取得第六厂持有的小猫公司的股份。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第六厂性质为集体企业,其财产属于集体成员所有。企业终止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相关规定处理。本案中,第六厂进行注销清算时,并未对第六厂持有的小猫公司的股份进行清算,五弘线缆虽主张其继受取得了小猫公司股份,但并未对此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五弘线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殷元庆 审判员  赵 蕾 审判员  杨泽宇
书记员  王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