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津01民终7412号
上诉人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弘线缆)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天缆小猫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猫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缆集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9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五弘线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晓磊,被上诉人小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原审第三人天缆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弘线缆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五弘线缆系小猫公司的股东,享有小猫公司13.794%的股权,并将相应股权变更至五弘线缆名下;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小猫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系小猫公司原始股东,现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已经被依法注销登记,五弘线缆系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的主管部门取得清算主体资格。在公司注销后存在未处理债权的情况下,清算主体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且,依据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注销清算报告显示,第六厂在经营期间的未尽债权债务事宜,全部由五弘线缆承担。股东资格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法人股东消亡后,其股东资格可以继受,法无明文规定不等于民事主体丧失其民事权利,如果剥夺法人股东的股东资格继受权,对内部股东来讲显然有失公平。既然公司法规定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东资格处理,那么法人股东可以参照自然人股东情形依法处理,即法人股东消亡后,该法人股东的债权债务承担主体当然继受该法人股东享有的股东资格,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
小猫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青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原告小猫公司、天缆集团,被告为唐山友力矿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友力)、廊坊远华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远华)、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雁翎)、五弘线缆,案由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该判决载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确认四被告不具有小猫公司股东资格;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小猫公司于2003年12月23日成立。其股东成员有:电缆总厂、五分厂、第二分厂、第六厂、橡塑电缆厂(即天津市电缆总厂橡塑电缆厂)、电力电缆厂。2005年1月18日电力电缆厂名称变更为天津市小猫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2007年6月21日变更为天津市天缆小猫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9月21日又变更为天缆集团。2006年8月20日小猫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因电缆总厂破产,将电缆总厂占小猫公司的全部股份的31.035%转让给天津市机电工业控股集团公司。2007年3月1日该公司将以上股份又转让给天津市小猫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即天缆集团。2006年8月电缆总厂破产。第二分厂,1997年6月17日设立,集体企业性质,2004年6月19日被遵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厂,2002年2月27日设立,集体企业性质,2012年2月16日被玉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五分厂,1986年3月设立,由任丘市长虹电缆厂演变而成。第六厂,1999年4月26日成立,集体企业性质,2007年5月29日经清算,被任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橡塑电缆厂,1993年成立至今,集体企业性质。唐山友力,2008年9月10日成立至今,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廊坊远华,2007年11月12日成立至今,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河北雁翎,2007年5月31日成立至今,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五弘线缆,1997年4月10日成立至今,由河北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五弘线缆。另查,2009年12月16日玉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内容载明:天津市电缆总厂第七厂,现更名为唐山友力矿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9月10日在我局办理了变更手续,生产地址、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原营业执照已经收回。2007年11月14日大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内容载明:原天津市电缆总厂橡塑电缆厂,现已变名为廊坊远华线缆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址未变,生产条件未变,原营业执照已注销。2007年6月18日任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内容载明:天津市电缆总厂五分厂,现更名为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31日在我局办理了登记手续,生产地址、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原营业执照已经收回。2008年4月26日宁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内容载明: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现更名为河北五弘线缆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在我局办理了登记手续,生产地址、生产条件均没有变化,原营业执照已经收回。再查,法院向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经侦支队调取书面材料:2012年12月4日玉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实“2009年12月16日出具的‘证明’是唐山友力矿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仅限用于办理生产许可证时我局出具的。”大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任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均证实,所谓出具的‘证明’非我局开具。......。法院认为,......。本案中,小猫公司的原始股东除电缆总厂已破产外,由天缆集团、五分厂、第六厂、第七厂、橡塑电缆厂组成。小猫公司工商档案中所记载目前的股东为天缆集团、唐山友力、廊坊远华、河北雁翎、五弘线缆。然该股东的形成是基于现已被证实虚假‘证明’所致,大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任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玉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均证实‘证明’非其所开具或所开具的只是为许可证而为,从而说明五分厂、第六厂、第七厂、橡塑电缆厂与河北雁翎、五弘线缆、唐山友力、廊坊远华之间并不是变更名称的关系。五分厂、第六厂、第七厂、橡塑电缆及四被告工商档案证实,其之间具有各自的独立性,非同一法人。虽然四被告当庭表示,与五分厂、第六厂、第七厂、橡塑电缆厂是混同关系,但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转让、继承、合并而形成继受取得股权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混同具有各自独立性为两个公司,公司合并是一个公司被另一个公司吸收,最终为一个公司。至此,四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不能证实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其不具有小猫公司股东身份。故,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唐山友力矿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廊坊远华线缆有限公司、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不具有原告天津市天缆小猫电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
唐山友力矿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廊坊远华线缆有限公司、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不服(2013)青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一中民二终字第0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山友力矿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廊坊远华线缆有限公司、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二终字第0092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津高民申字第06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五弘线缆提供《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内容手写为:名称为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主管部门为河北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原邢台辰光线缆有限公司);经济性质为集体;申请注销登记原因为联营协议到期。五弘线缆另提供《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注销清算报告》,内容为:“由于联营协议到期,天津市电缆总厂同意撤销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的名称使用权,同意办理注销登记事宜由河北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指派耿彦刚、宁学真、马西章组成清算小组,于2008年3月1日-2008年3月10日对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的资产进行了清算,其结果如下:......。其资产经河北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认定并已接收,该厂在经营期间未尽债权债务事宜,全部由河北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五弘线缆已证实,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虽被确认具有小猫公司的股东资格,但其已被依法注销,五弘线缆作为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的主管部门和债权债务继承人,有权被确认为具有小猫公司的股东资格。小猫公司、天缆集团认为,五弘线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的主管部门,亦不能证明其是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的清算组成员,对此证据不予认可。
另查,五弘线缆原名称为邢台辰光线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北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后又更为现名。
再查,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于2008年被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小猫公司的工商档案虽显示其股东为唐山友力矿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廊坊远华线缆有限公司、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但已生效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二终字第0092号民事判决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616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均已确定,唐山友力矿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廊坊远华线缆有限公司、河北雁翎电缆有限公司、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不具有小猫公司公司股东资格,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是小猫公司的股东之一。
本案中,五弘线缆主张,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已被依法注销,五弘线缆作为该厂的主管部门和债权债务继承人,有权被确认为具有小猫公司的股东资格。但从五弘线缆提供《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的内容,法院无法就此认定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的主管部门就是五弘线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当事人取得股权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权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设立或增资中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取得股权及股东资格;二是股权的继受取得,即从他人处受让股权。当事人主张对公司享有股权或者股东资格,需要证明自己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继受取得,需要证明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受让是指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权,其他形式是指通过股权赠与协议、股权继承、公司合并、法院判决等形式继受公司股权。所以当事人之间就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主张其享有股权时,应当证明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
本案中,五弘线缆非小猫公司的股东,而五弘线缆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小猫公司的设立或增资中,向小猫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故五弘线缆并不是小猫公司的原始股东。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被注销后,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已经消亡。小猫公司与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系不同的法人主体,而五弘线缆亦未举证证明其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取得或通过股权赠与协议、股权继承、公司合并、法院判决等形式继受了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持有小猫公司的股权;并且五弘线缆亦不能通过股权继承取得小猫公司的股权,理由如下:1、五弘线缆要求在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注销后继受股东资格而成为小猫公司的股东,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公司法对于法人股东注销后的股东资格继受问题则未作出规定,五弘线缆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的章程中有此约定,而法人股东注销与自然人股东死亡在法律后果上是有明显区别的。2、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要成为公司的股东,不仅需要有一定的出资额,而且需要与其他股东之间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正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较强,股权的管理属性并不弱于财产属性,而管理属性增强时,股权即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因此,公司法人被注销后,五弘线缆主张的作为所谓的主管部门若直接继承公司股权不符合公司法立法本意,不能直接主张自己成为小猫公司的股东。故,五弘线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全部由原告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天津市电缆总厂于2008年2月28日向宁晋县工商局出具的函件载明,我厂在宁晋县设立的“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经研究决定撤销其名称使用,同意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办理注销登记事宜。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5日出具的(2005)津高民二破裁字第17-7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宣告天津市电缆总厂破产程序终结。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五弘线缆是否具有小猫公司的股东资格。第一,天津市电缆总厂于2006年7月25日已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程序终结,却于2008年2月28日向宁晋县工商局出具函件同意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办理注销登记事宜,故,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注销清算报告载明的内容,“天津市电缆总厂同意办理注销登记事宜”是否为天津市电缆总厂的真实意思表示存疑;第二,五弘线缆以《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注销清算报告》载明的内容,“......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在经营期间的未尽债权债务事宜,全部由五弘线缆承担”,主张其作为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的主管部门和债权债务继承人,有权被确认为具有小猫公司的股东资格,不符合取得股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三,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是小猫公司的股东,其已被注销,在注销前,其应当进行清算,其在小猫公司享有的权益也在清算之列,现天津市电缆总厂第六厂未将其在小猫公司享有的权益进行清算,五弘线缆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小猫公司的股权和股东权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五弘线缆具有小猫公司的股东资格,五弘线缆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五弘线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五弘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岩
审判员 刘 芳
审判员 赵永华
法官助理单体玉
书记员张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