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8民初37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红军大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721633940H。
负责人:王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兆年,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中北工业园区阜锦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00476915L。
法定代表人:王利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迈科迪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9层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7802540T。
法定代表人:赵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被告天津天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迈科迪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雨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