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远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郑州市远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执320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远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席万岭,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舸铭,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关于郑州市远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81民初7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远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7月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银行存款,本案已冻结;
二、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向***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前往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委托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前往东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东阿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东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东阿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远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鲁V×××××汽车一辆,经核实不属实,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9月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截止2019年9月19日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实际受偿。
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远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郑州市远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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