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远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郑州市远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执87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远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永安街道办工业园区永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25814490X。
法定代表人:席舸铭。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远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81民初89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红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崔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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