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远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巩义市硕亨塑胶有限公司与郑州市远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81民初1606-1号
原告巩义市硕亨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组织机构代码:5698016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州市远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组织机构代码:72581449-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硕亨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远大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义市硕亨塑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硕亨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硕亨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诉讼保全费三千二百六十九元,共计三千二百九十四元,由原告巩义市硕亨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