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民初2181号之二
原告:顺远丰宁满族自治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丰宁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南辛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52427285B。
法定代表人:杜永辉,职务:经理。
被告: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发路开利园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560364304F。
法定代表人:彭兴永,职务:董事长。
原告顺远丰宁满族自治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顺远丰宁满族自治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远丰宁满族自治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28.00元,减半收取计6164.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116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月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周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