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5503号
原告:孙长华,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转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转年村。
法定代表人:邓少宾,村主任。
被告: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1幢1012室。
原告孙长华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转年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孙长华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且孙长华于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孙长华撤诉。
审  判  员   陶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