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275号
原告:包银莲,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蒙古满洲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晴雨,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尹海涛,男,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1幢1012。
法定代表人:彭兴永,总经理。
委托诉代理人:郭英杰,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代理人:牛海涛,女,1984年3月7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原告包银莲与被告尹海涛、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包银莲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银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应予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银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包银莲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