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民初826号
原告: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1幢1012室。
法定代表人:彭兴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杰,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道德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道德坑村。
法定代表人:高国民,村主任。
被告:于占玲,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文臣,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道德坑村村民委员会、于占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耿荣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廖晓东
书  记  员   郑斯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