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2851号
原告:***,男,1938年7月27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华,北京兆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1幢1012室。
法定代表人:彭兴永。
原告***与被告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且***于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夏 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