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6977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560364304F。
法定代表人:彭兴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涛,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北京市怀柔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倪晓铭
书 记 员 苏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