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民初275号 原告:***,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蒙古满洲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1幢10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代理人:***,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代理人:***,女,1984年3月7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应予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