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民初275号
原告:***,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蒙古满洲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1幢10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代理人:***,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代理人:***,女,1984年3月7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宏源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应予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