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

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柏禾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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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初1879号之二



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043547712。




法定代表人:章莲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东,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武,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柏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工业区(浙江百佳游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674782635T。




法定代表人:章忠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柏禾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江柏禾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梦琬


人民陪审员陈武昌


人民陪审员钱晓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黄琼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