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民初3116号
原告:***,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静,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沈阳禹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四路1号B-6-25室。
法定代表人:贺忠良。
原告***与被告***、沈阳禹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65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承包了开原市八棵树镇清河河道处理工程,被告雇佣原告等人为其干活,主要是该工程大河护坡部分的瓦工,约定瓦工每人每天3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未支付任何费用,截止2019年1月11日,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人工工资125000元。因被告迟迟不支付款项,原告无奈之下先行垫付了其他人的工资,经原告了解被告挂靠被告水利公司。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欠款,被告通过被告水利公司会计孙兰喜分两次支付原告6万元,但剩余65000元一直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工程发生在开原市,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予以驳回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拓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冲
书 记 员 孙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