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禹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新民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81民初7896号
原告:***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被告:新民某局,住所地新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15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