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2802号
原告:***,男,1987年3月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九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塔商业步行街5-6号。
法定代表人:吴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鸿雁,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立荣,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
原告***与被告宁夏九利建设有限公司、马立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已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怀 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丽君
书 记 员 韩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