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九利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九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181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九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吴莉,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个体,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依据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宁0181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867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