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泰建筑有限公司

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开泰建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开泰建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2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鲁1626行审49号
申请执行人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开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开泰建筑有限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山东开泰建筑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人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邹人社监罚字(2015)第03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