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691财保93号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开泰金属磨料有限公司、山东开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开泰建筑有限公司、张来斌、成爱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3000万元价值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开泰金属磨料有限公司、山东开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开泰建筑有限公司、张来斌、成爱美3000万元价值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纪寒
书记员 朱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