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泰建筑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6执112号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2020)鲁16民初212号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开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开泰建筑有限公司、张来斌、成爱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手段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对外投资、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到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因未查找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各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4600万元及利息等,均未得到执行。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16民初212号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开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开泰建筑有限公司、张来斌、成爱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贵学 审判员  刘超元 审判员  戚立明
书记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