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文山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执3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住红河州建水县。
申请执行人:文山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文书市。法定代表人,刘凤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文山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云2622民初8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文山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11932元劳务费;二、本案执行费有被申请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私下解决为由,于2022年3月22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理由属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2622执3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邬宜郿
审判员  陈俊杰
审判员  卢嘉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