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文山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4民初172号
原告:***,男,汉族,重庆市人。现住文山市。
被告:文山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795191276C。
法定代表人:刘凤伟。
住址:文山市。
被告:文山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40981297418。
法定代表人:廖坤邦。
住址:***县。
原告***与被告文山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8.00元,减半收取151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解朝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邵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