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文山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4民初882号
原告:***。
被告:文山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凤伟,职务:董事长
被告:云南省文山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麻栗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坤邦,职务:总经理
被告:**。
原告***与被告文山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文山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麻栗坡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2020年8月21日,原告***以其与文山市天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伟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