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恒发通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西藏恒发通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革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2525民初155号
原告:**,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被告:西藏恒发通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
原告**诉被告西藏恒发通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5.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尼  珍
审 判 员 旦增顿珠
人民陪审员 阿  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其美旺姆
书 记 员 卓玛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