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民初1834号
原告:弥勒市华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章小农村道路以北(弥勒市看守所旁)。
法定代表人:韩会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昭然,云南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石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屏县异龙镇龙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自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弥勒市华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弥勒市华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弥勒市华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 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