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万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0337号
原告:***,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婉林,天津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学,天津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东区)深宝产业园1号楼5门4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97449528P。
法定代表人:张小祥,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万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石化股份天津分公司炼油部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1953XC。
法定代表人:王德利,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万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志富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