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与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802民初27号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所在地大同市。
法定代表人:徐太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东、万振彪,山西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亦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诉被告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于2019年4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50元减半收取,即1125元由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承担。
审判员 图孟巴雅尔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