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

安徽省无为县高新电线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25执131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高新电线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镇龙庵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71142197J。
法定代表人:后学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青年路裕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200100088997。
法定代表人:梁宇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无为县高新电线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444958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