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202执1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宇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同劳人仲裁字1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银行存款9415.14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孔宪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