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202执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现住天镇县。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市天途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劳人***(2016)第1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任丽娜银行存款1391.6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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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