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圣峰集团府前建筑有限公司

邹城市圣峰集团府前建筑有限公司、济阳县海天建筑租赁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民终814号
上诉人邹城市圣峰集团府前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阳县海天建筑租赁中心、原审被告樊岩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3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邹城市圣峰集团府前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城市圣峰集团府前建筑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邹城市圣峰集团府前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6884元,减半收取3442元,由上诉人邹城市圣峰集团府前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壮男 审判员  史宝磊 审判员  张 芳
书记员  金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