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圣峰集团府前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邹城市圣峰集团府前建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5289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刘传新(实习),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圣峰集团府前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峄山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83018000502。
法定代表人:邵明超,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开颜,山东中评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旺,邹城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刘旭,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任城区。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邹城市圣峰集团府前建筑有限公司、***、刘旭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俊宇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