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镇原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7民初1145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被告:镇原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原县县城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镇原县中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贺建超
书记员 杜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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